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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隔代是否有探视权?--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答:
      由于我国此前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孩子,但有双方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六个人去呵护,这种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局面,对孩子即是幸福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而一旦父母离婚,隔代探视的问题就显得极为敏感,这种高度关注衍生的问题则更加突出。很多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会去幼儿园或学校外,等孩子,给孩子买平常家长不允许吃的零食,满足孩子各种要求,甚至对孩子说一方父母的坏话,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人该如何处理。根据现行法律,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此权利没有扩大到隔代或第三人,且如果直接抚养人对非抚养方隔代探视有异议,认为他们的行为对孩子成长不利,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有权要求隔代必须在其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探视孩子。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孩子是随隔代老人成长的,感情都比较深厚,很多隔代的孩子就是老人晚年的全部寄托,如果强行剥夺他们的直接探视权,是否有违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值得商榷。在现实中除了非直接抚养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孩子带回家中与老人相聚,是否在未来的修法中,立法机关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更多的探讨与研究,拭目以待。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