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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丨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答:
      现役军人,是指(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 警士;(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及《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役军人不同意非军配偶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比较好,非军配偶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关系确实恶化,婚姻已经破裂,且确定婚姻不能继续维持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离婚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对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