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如何从“老赖”口中夺食(干货篇)--韩冰
发布时间: 2016-10-21来源:https://www.toutiao.com/i6343805072434004482/ 浏览:
 
引言:
    “执行难”是司法界由来已久的一个高关注度、高操作难度的法律问题,已逐步成为社会顽疾。人们眼中的“老赖”是令人痛恨的毒瘤,其病理被业界划定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查控的财产难冻”“协助义务人难求”。申请人、人民法院与“老赖”之间的博弈从未停止,虽经多次阶段性专项治理,但始终未根治。2016年全国两会上周强院长向全国人民郑重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空前举措大有猛药去疴、摧枯拉朽之势。半年过去了,从相关权威发布看,开端不错,但成绩单的后面满满都是挑战。申请人特别是陈年积案的债权人,欣喜之余更关注于自己的案件能否从中受益、得以落实或圆满解决。
笔者从业内视角认为,申请执行人,应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主动作为。为此,笔者以申请人的角度,从实务出发对申请人最迫切需求、最关注的点中,选择几个专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律师建议。本文所谈及执行难案件即通常所至给付义务类执行案件而非全部。

一、如何进行财产调查以夯实案件物质基础
       众所周知,在给付义务类执行案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执行就是“无米之炊”。因此,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成了该类案件能否执行的焦点和关键,处于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指可以查控、处分的财产,落实“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调查、核实。由此可知,财产调查是执行的关键。作为执行难之一的“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具体表现为:财产发现难、启动调查难、取证难,也包括权属确认难、豁免财产及优先处分权分辨难,还包括调查范围、顺序确定难。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调查包括三个方面,即,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申请人举证。但实际情况非常不理想,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被执行人方面:对于真正的“老赖”根本无效,而一些被执行人即使申报财产,一是真假难辨,二是不全面。陈年旧案不适用申报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方面:办案人(法官、执行员)不作为问题严重,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推卸依职权调查责任;现有体制机制下无法做到全程无死角调查,呈失控状态;办案人按规定只做基本动作进行四查(查存款、查房产土地、查机动车辆、查投资权益),而不进行其他动作。申请人方面:申请人在举证方面更多的表现为无的放矢而难求效果;不能正确行使举证权利、所举证据常因不达标无法被法院采纳而前功尽弃;一次次的挫折使申请人失去信心,有的选择放弃,有的选择信访或与法院对抗,案件得不到彻底解决。

律师建议
(一)关于人民法院依职调查方面
1.基于网络查控优势,申请人应优先考虑网络查询,并根据能够查询控制的具体项目(范围从四查至N查)提交申请及清单,同步协调与查控中心对接避免漏查。
2.对于网络查控无法完成的,由办案人逐一登门临柜查控。
3.启动(或重启)搜查措施,搜查财产同时,必须对财务账册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合同、台账等调取,从相关证据反映的关联财产、关联主体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并视情况对财务账目进行鉴定(或司法审计)以实现调查目的。
(二)申请人举证方面:
1.用好《律师调查令》这一利器,委托专业执行律师调查并开展执行风险评估,替代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大部分事务以解决自身调查举证不利及人民法院不作为带来的不利。
2.由律师甄别确认“可供”执行财产避免走弯路,并解除查控、处分财产程序中应对各种“权利救济”的后顾之忧,做实最关键一步。  
3.穷尽上述方法仍不能满足案件需求又有合理怀疑的,可选择悬赏执行等进行调查。

二、如何落实新的承担执行义务的主体让案件柳暗花明
       实务中,通常以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财产,或从发现责任财产去向落实新的责任主体,再执行新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财产来实现债权,在执行案件中多以执行程序中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也包括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存在的问题是:虽有法律规定但先天不足、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低及申请人举证缺失原因导致在救济程序中失利,同时也失去信心、耐心。

律师建议
1.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应慎重适用。
2.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除个人独资、一人公司外)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情形的,债权人可根据《公司法》规定,以股东侵权诉讼解决;对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有限责任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以侵权诉讼解决;对于被执行人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的,依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3.对于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依据《物权法》、《婚姻法》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分别在执行程序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4.其他类型主体变更追加可对应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在此不一一赘述。

三、如何走出查控财产处置与分配困境,实现高效低损和利益最大化?
       实践中,由于一个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多家法院执行或涉及多个债权人的不同案件,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带来法院之间的争议,其协调因各种原因无限期拖延财产处置(如优先债权法院与先行查封之争),申请人想推动处置财产进度困难,还由于在不同程序中,处置并分配财产直接影响申请人债权受偿数额,造成申请人选择困难,法院方面久拖不决。

律师建议:基于个案不同、案件复杂程度、申请人专业知识有限,往往自身无法突破困境。建议委托专业执行律师全面调查,并进行专业评估后,平衡利弊,必要时,创造条件推动“僵尸企业”的强制清算或执行转破产。
四、如何打破执行法院消极执行僵局?
由于主客观因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通常所说的不作为现象非常普遍且个案中相当严重,要实现债权,必须克服困难。
律师建议:
1.充分利用各级法院为律师提供的诸多办理便利,按照法律规定和执行流程规定的节点,提出有利有据的申请。
2.办案人以忙,没时间等客观理由推脱的,可直接建议办案人,由其选择更换办案人,或办理《律师调查令》解决。如无效果,则向执行局提出更换办案人或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
3.对无法更换办案人或不具备条件变更执行法院的,而办案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相关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向所在法院及上级法院领导及审务督察部门投诉解决;通过上级法院的执行信访专口,申请立案监督执行解决。;也可通过舆情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关注重视。
4.向检查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由检察机关以法律意见书对执行法院进行监督解决。
5.向有关纪检机关的改善发展环境等部门举报进行执纪监督解决。
6.紧急情况下可通过上级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报告要求查控财产。

      综上,申请人在调查固定证据基础上,还可通过自诉立案,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申请“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迫使“老赖”就范。如只关注于制裁措施,不注重财产调查及本文上述所谈方面,无法启动制裁措施,更何谈效果?

      律师再次提醒债权人,不要被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形式所绑架,债权一日不追回,风险就永远不消除。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付诸行动早日从“老赖”的口中,夺回属于自己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