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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下的思考——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的提起--许民和
发布时间: 2016-10-17来源:https://www.toutiao.com/i6342274239147540994/ 浏览: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法治国家的建设,其核心要旨之一,便是以人为本,法治不可须臾脱离服务于人的轨道,而应时刻观照人的需要。自工业化文明以来,人类对自然改造的范围空前扩大,工业化在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的同时,也制造了难以估量的生产生活垃圾,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从另一个方向上降低了人类的生活品质。所谓“道法自然”,便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为与工业化文明相适应,在为生产活动保驾护航的同时,还向环境保护领域施加影响,为环境保护行动提供一套制度规范。

环境保护类诉讼的特点
       在诉讼法领域,我们长期遵行着“常态—失范—纠偏”的理论和制度范式。侵权事实的存在是我们提起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没有侵权事实便没有侵权诉讼。由特定主体提起的环境保护类诉讼以被侵权人遭受因环境被破坏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为先决条件,与其他类型的诉讼相比,有四个典型特征。

       第一,被侵权人广泛而分散地存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PM2.5积聚导致的雾霾与严重病症之间的确切关系虽未被医学界广泛研究证实,但统计数据表明二者的确具有显著的相关性,“雾霾致病”是不争的事实。以钢铁制造、化工冶炼、煤矿开采与燃烧、汽车尾气排放、建筑工程施工、植被破坏等导致的雾霾多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患呼吸类疾病的概率和数量,当然因机体差异,并非所有人都会因雾霾患病。第二,侵权主体广泛而分散地存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作为PM2.5重要来源的汽车尾气排放,便可说明侵权主体并不单一,且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存在的特征。第三,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人具有高度重合性。侵权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时候,也直接侵害着自己的权益;被侵权人在遭受他人侵权的同时,也有可能在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第四,侵权相关性证明难度大,很难量化。以煤矿场和汽车尾气均产生的PM2.5为例,煤矿工人常见职业病的尘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周边居民患结核病是由开矿导致的雾霾引起的,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工作,尽管有法律上的归责原则发挥作用,但其结论在事实上可能并不具备太强的说服力。因此,环境保护类诉讼在法制上更关注侵权行为,以量化的侵权行为作为提前诉讼的标准,从而简化程序,使诉讼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实现对权利的救济。

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的提起方式
       因侵权人污染环境致使他人权益受到侵害,被侵权人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外,还可通过以下三种民事诉讼举措维护权益。

        第一,由具备资质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区域内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检察院在处理破坏环境类犯罪的过程中,可以向有权提起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发出检查建议,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作为改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在受诉法院当地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2.1.1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