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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8-09-03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在保证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资格限制,一些主体是不能做保证人的,其为保证人所作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也存在着例外,下面介绍一下保证合同资格限制的主体及其例外。
(1) 国家机关。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阻止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 公益性时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时也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卫科、工会、科研所)。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的。
1)经过企业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由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剩余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
2)未经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与企业法人均由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全部缔约过失责任

文丨刘立峰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