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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擦玻璃不慎坠楼身亡,家属向“雇主”索赔70万,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 2022-06-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021年6月23日,苏女士(化名)在某平台花费99元购买了一份“3小时上门日常保洁服务”,打算给家里来个大扫除。

次日14:00时,保洁人员崔某(化名)准时来到苏女士家开始清洁工作,16:26左右,清洁完家中的各个房间后,崔某想要站到窗台上清洁苏女士家户外的玻璃。

由于自家窗台有些高,担心发生危险的苏女士阻拦道“不要站在窗台上太危险了,外面的玻璃能擦到哪算哪吧”,可崔某却表示早就习以为常了不碍事,见状苏女士便没再阻拦自己忙着收拾起来。

可苏女士还没走到卧室就听到一声惊呼,出来后才发现崔某擦玻璃时失足掉下了楼,过了两分钟才反应过来的苏女士连忙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可崔某还没到医院就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情发生后,崔某的家属到苏女士家大闹了一场,要求苏女士支付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由于赔偿金额没谈拢,崔某的家属将苏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崔女士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余万元的补偿。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可能存在出入,仅供法律研讨)

【事件分析】

相信大家都比较好奇在该事件当中,苏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苏女士与崔某之间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雇佣关系或是承揽关系。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受雇人只需按照雇佣人的指示提供劳务,而无须考虑劳务是否产生雇佣人可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其标的是工作成果。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认定标准,可以综合下列因素分析判断: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时间定期、继续性给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所以苏女士与崔某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事件中,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多年保洁工作,在清洁外墙玻璃时应充分知晓其中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在苏女士的阻止下崔某仍然坚持站在窗台上对外墙玻璃进行清洁,所以本次事件苏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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