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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集资诈骗中非法集资的认定--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所谓集资指得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合资、企业内部集资等发生在资金市场的筹集资金的行为。换句话说,集资是向社会筹集款项,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捐助或者购买股票、奖券等,筹资行为具有明显的融资特征。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集资行为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集资主体必须合法

集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任何个人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公众集资。

2.集资的目的必须正当

集资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企业的设立或者扩大再生产。而不能用于弥补企业亏损、转嫁风险,也不能以其他非法经营为目的或者申报批准的经营目的以外的其他经营目的。

3.集资的方式必须合法

发行股票、债权或者融资租赁、合资等方式,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最常见的集资方式。其他方式比如存款付息的方式就是非法的集资方式。

4.集资行为必须合法

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与募集资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金额、募集对象进行。

除了法律的规定我们应当看出,非法集资不仅仅是集资活动缺乏合法依据或者批准手续,集资活动本身虚假也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实践中虚假的非法集资行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不论是货币形式还是实物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4.用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比如投资入股、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等等。

近几年非法集资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的一些形式:

1.声称公司将在境内外的证券市场上市,或声称公司发行的股票已经获得政府批准,引诱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或股权;

2.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加盟等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3.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

4.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5.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但不依托于商品的买卖;

6.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收取商家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或者拿钱购买积分,高额返还的模式;

7.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非法集资;

8.利用彩票发行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