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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留遗嘱,财产由儿子继承,债务却要女儿还,有效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法律导读●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案例说法●

张老汉有一儿一女,大女儿慧芳(化名)比较富裕,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老二建军(化名)没啥追求,一直是一名普通工人,生活也不易。

去年年底,张老汉因病去世。生前,老汉因为心疼儿子,便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由老二建军继承,生前管别人借的钱由大女儿偿还。

拿到遗嘱,大女儿慧芳显然不会在乎父亲留给弟弟的那点遗产,可债务却要由自己偿还她表示不能接受。

那么父亲遗嘱中要求慧芳偿还的债务,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钱她到底该不该还呢?

●律师释法●

上述案例中,二儿子建军实际取得了张老汉的遗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张老汉留下的债务。

即使张老汉在遗嘱中明确了债务由大女儿承担,但老一辈观念中 “父债子偿”的观念早已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成了过去,所以,张老汉要求大女儿承担债务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

当然,根据导读中《继承法》所述,如果慧芳自愿为父亲偿还债务,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