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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拒不腾退房屋,想主张期间使用费,却因无法举证被驳回--苏春辉
发布时间: 2017-05-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5年1月5日,小张将北京市郊区一处商铺转让给小李。小张把商铺交付给小李后,一直使用至今。在2016年该商铺面临拆迁,小张想收回该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小李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小张请求,后小李不服提出上诉并一直占用该商铺至今。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小李支付使用小张商铺到实际返还时的使用费用15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小张是否将涉案商铺交付给被告小李实际使用
原告据以证明涉案商铺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是2016年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因小李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小张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

律师释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对涉案商铺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使用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因原告不能提交已经实际交付涉案商铺的证据,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