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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到期未调出,可否要求挂靠单位支付额外使用费?--刘铎清
发布时间: 2017-05-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经过:
       郭女士通过自学考过了造价工程师证,之后找到一外地公司,并且将证书挂靠在该外地公司。郭女士与该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也签了一份挂靠协议。劳动合同期限5年,挂靠协议期限1年,并约定好挂靠费。挂靠协议期限届满,郭女士由于事务繁忙,忘记自己曾将自己的证书挂靠在该公司。郭女士发现后,与该公司沟通,想要公司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但该公司明确拒绝,表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了第一年的使用费。之后证件未调出,是由于郭女士自己忘记,与公司无关,公司不会再付其他费用。

案件争议:
1.证件未调出,是公司责任,还是个人过失?
2.如果可以认定为公司责任,相关的费用该如何主张?

律师方案:
       首先需证明公司确实在协议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过证书。可以在网上查找该公司的工程记录。如果可以查到使用记录,可以按照之前合同的约定或者公司使用后的获益为依据,向该公司主张相应的使用费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