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怎么赔偿--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04年,张某入职于某互联网信息技术公司,职务是技术经理,工作几年时间后,因为工作成果显著,2007年单位领导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薪50万,绩效奖金5万。但是在2016年底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单位向张某发送了解聘通知书。张某疑虑之余只好向律师咨询究竟。

律师点评: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单位与张某制定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单位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张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13年之久 ,如果属于单位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张某12年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单位与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补偿金。

       当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