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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 ”不靠谱,在判决中,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些大城市采用摇号的方式限制车流量,这导致了有限的购车资格和庞大的用车需求之间的矛盾。一些人摇到了车号,暂时不打算买车;一些人着急买车,无奈好几年都要不上号。这种现实情况催生了车牌号租售的风潮。很多已经摇到号的人愿意将自己已经摇到的车号一次性转给别人或者租给别人,由承租方一次性或按一定的时间支付车牌费用。表面上看,似乎是双方各取所需,实质上,这种行为涉嫌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判决中,可能不受到法律保护。

      李莉和王红之间的车牌号租赁风波,是比较典型的案例:李莉和王红是亲戚,李莉中签后,因为经济情况不允许并未买车,王红因为要接送孩子上学,急需买车,双方经过协商,李莉同意王红用李莉的车牌号买车并上牌,王红每月支付给李莉1000元的“牌照费”。就这样,王红用李莉的证件以李莉的名义买了一辆奥迪A6商务轿车,车辆登记在李莉的名下,车牌照用李莉摇中的车牌,王红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支付购车款,购车手续都在王红处。协议的前两年,王红按时支付李莉“牌照费”,双方相安无事。第三年的某一天,李莉借口将车开走,再未送回,王红要求李莉返还车辆,李莉却辩称:车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在自己也实际控制着车辆,当然车是自己的,和王红无关。无奈王红将李莉起诉,法院一审驳回了王红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这种“租用关系”,实质上规避了交管部门对车辆号牌的发放,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出租车牌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