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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食用、购买珍稀野生动物,可能被追责--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一则官员组织饭局食用穿山甲的新闻出现在各大主流网站,一时间引得议论纷纷。随着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人们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他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加强,这也是此新闻能获得如此关注的大背景。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亮点不少,比如注重加强栖息地的保护、确定新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制度,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扩大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范围,确定“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保护管理原则,强化了各级政府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各方参与保护的制度和机制。认可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如禁止虐待动物。且增加了不得提供违法交易的平台;不得违法生产和购买以动物为材料的食品;禁止相关广告行为;不得违法放生等新的违法情况,新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较此前也更加严厉。

      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看似离身处城市的我们十分遥远,其实并不尽然。此前就有去非洲旅游回国携带大量象牙制品被重判的案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国际旅游持续火爆,一些旅游景区面对激烈的竞争,不惜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噱头招揽客源,一些国内外的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方也出现贩卖相关动物制品的产业链。加之游山玩水食野味也是自古的习俗,一些游人相关鉴别知识也相对缺乏,误食误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国外,由于对人文自然环境的陌生,那些动物或动物制品是属于珍稀、濒危的动物认识也相对模糊,对我国关于走私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不太清楚,从国外旅游携带此类物品被海关扣留甚至触犯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的就规定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对购买、销售相关制品也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春节假期即将结束,而三四月也是出游的好时节,有出游打算的朋友不妨看看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了解一下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