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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方可长久经营--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1年,赵某在北京市某区注册成立了一家外贸公司,自己担任公司唯一的股东,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业务。2014年起,公司业务愈加繁忙,公务缠身的赵某连续两年没有按规定期限将公司的年度报告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并公示,因此,某区工商局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连续两年将赵某的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相关通知送达赵某。繁忙的赵某或许真的没有时间,或许不以为意,遂没有对工商局的通知予以理睬。2016年末,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吊销了赵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关头,正在与某境外知名跨国公司商谈一项大宗出口业务的赵某公司亦到了签署合作协议的阶段,却受到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当时的赵某如临晴天霹雳,遂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分析
       国家法律既然赋予公司法人的独立经济地位,以保护自然人远离投资经营风险,自然人亦应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活动,否则,轻则受到公司受到处罚,重则投资人受到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了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局公示年度报告,并明确了处罚措施等不利后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该类企业进行“清理”。赵某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赵某及其公司“遭此大难”,损失惨重,实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有莫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