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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及与他罪区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
1. 持有、运输的或骗领信用卡的,为了用于信用卡诈骗,以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修正案(五)》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
2.为了进行信用卡诈骗而伪造、持有、运输、买卖假信用卡或者骗领信用卡,且使用该信用卡实施了诈骗活动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