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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内容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约束条件--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微信使用的不断普及,微信内容被作为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但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等障碍,要作为证据使用并不容易,不过,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也应当被采纳作为证据。

【案例】
       小美和小丽是多年的朋友,去年8月,小美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小丽提出借款10万元。由于二人很熟,小丽毫不犹豫的将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借给了小美,并未要求小美出具借条,小美也答应会按月还信用卡。

      但今年2月,小美在用信用卡刷走近10万元后未按期归还。后小丽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小美已经不知去向。

      小丽在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将小美诉至法院。因没有签写借条,但借款时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记录了小美向小丽借卡、询问密码的全过程。

【律师解析】
       微信平台中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微信使用广泛普及,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想要微信内容作为证据被采信,还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要证明微信使用者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并未全部实名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与案件本身很难关联。
如何确认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实践中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作为当事人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
小美虽然未向小丽出具借条,但从小丽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小丽的信用卡由小美持有并使用,与小丽陈述内容可相互印证。因此,法院认定小美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事实成立,认定小美与小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小美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