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二、公证机构的审查义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若认为有疑义或是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为了保证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公证机构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或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若涉及异地的,也可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三、公证书有错误的该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
(一)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若公证机构复查后,发现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