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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何防止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周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的发展,解决“执行难”,沉疴需用猛药。执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怠于、拒绝履行义务、逃避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执行。为了防止和惩戒此行为,也制定了不少规定。以下对如何防止和惩戒法定代表人怠于、拒绝和逃避履行诉讼义务进行几点探讨。

一、禁止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依据及其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法定代表人,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制度,充分追究违法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重的责任,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应充分适用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判罪有公诉与自诉程序,但具体操作规定尚不完善。如法院具备什么条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如何调动法院移送及公安机关受理的积极性;如何监督;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取证能力较弱,执行法院应如何配合刑事程序的调查取证等。为加大打击力度,亦可适度放宽认定拒绝执行裁判罪的条件。

四、禁止失信人名单中的人员新任法定代表人。
        失信人包括失信人法定代表人已丧失信用,不再适合新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关于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中,应增加失信人名单中的人员不予核准登记为新任法定代表人,直至其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为止的规定。此举也可防止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其他法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五、前任法定代表人仍负有协助执行义务。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财产的个人,法院即使追究其责任,亦起不到实质作用。案件纠纷往往是前任法定代表人前行为引起或有关联的,其更了解案情和掌握情况,应继续承担协助案件执行的义务,不能一走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