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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村集体的妇女嫁到外村,在外村未分到土地,而本村依据该村的村规民约收回土地,妇女据此起诉本村村委会,对于这一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呢?
   
       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司法实务中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该案中,在本村分配土地时,该妇女尚未出嫁,故在计算进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积时,她也被算入基数之中。如上所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讲,妇女嫁到外村后就成为男方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为其丈夫所在农户的成员。因此,对于其夫家原来所分的土地,该妇女享有权益。
   
      当然,本村是不能将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因为,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交由农户承包之后,“生不添地,死不减地”,所以该案中本村将外嫁女的土地收回是错误的。但是该妇女已经出嫁,不能再起诉该村村委会,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