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约定交房时间为当年年底,并约定了逾期交付违约金按日计算。2010年8月17日,王某以房地产公司2008年12月12日迟延交房诉请支付违约金。
律师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诉讼时效起算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不同。大致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自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种是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起算;一种是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精神,并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的角度出发,考虑按日累计违约金请求权的特殊性,平衡守约方、违约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该类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逾期办证、逾期交付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可在衡量守约方、违约方利益的基础上,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2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