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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一类特殊案件的民事救济,能否适用抗诉?--李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陈某经过多年打拼和屡次创业,完成了初步积累,雄心勃勃准备再创新业,可是最近得知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来几年前与吴某合伙创业,后因创业理念分歧,二人产生严重矛盾,从此分道扬镳,创业资金亦亏损的一干二净。

后吴某却以民间借贷纠纷到法院起诉陈某,因陈某多次更换联系方式,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宣判陈某返还吴某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并被法院冻结了账户、列入失信执行人,陈某申请再审被驳回,认为与吴某之间的经济纠纷纯属投资风险,吴某发起滥诉更是歪曲事实,问律师还能怎样救济?

律师提示:

程序上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早在2013年时新《民诉法》修正案施行后,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根据该规定由于陈某未经上诉,申请再审驳回后法律上已无救济途径,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抗诉申请,但是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高检发研字(2018)18号文件,停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因此陈某依法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