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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继承法规定:生前立遗嘱,未保留胎儿份额,该部分无效!--李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成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结婚,但婚后多年,膝下无子。2012年,夫妻二人来到北医三院,二人共同与北医三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女士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女士怀孕。

2013年4月,成先生因病住院,罹患癌症晚期,向李女士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女士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成先生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其父母。成先生于5月23日病故。

根据2018继承法规定:生前立遗嘱,未保留胎儿份额,该部分无效!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成先生和李女士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以,李女士腹中胎儿应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其次,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成先生单方否定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李女士腹中胎儿仍属于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根据2018继承法规定:生前立遗嘱,未保留胎儿份额,该部分无效!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 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综上,在订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无争议的个人财产,对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进行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同时,遗嘱还必须要考虑到应当保留继承份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