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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吗?法律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就一定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呢?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实际上,因为存在合伙关系、家庭关系,甚至借名关系,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往往不能全面或真实地反映权利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条款表明,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有可能否定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在法律上,不动产登记仅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换言之,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权利存在的一项证据,而非权利的唯一依据。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讲,这可以理解为一种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如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权属发生争议,则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就是真实的权利人,该方无须另行举证;另一方如主张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需要对真实的权利关系予以举证。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簿并非物权权利的唯一依据,如果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形不符,仍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