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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闹的归宿--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王甲的妻子张某某在某区保健院通过剖宫产分娩出一名男婴,取名王丁。同年某日上午,王丁在医院死亡。听闻此消息后,王甲、王乙、王丙、陈某以医院应对男婴死亡负责、院方领导未出面给予说法、医生护士未道歉为由在某区保健院闹事,大声叫嚷并打砸医院办公物品。当天下午,被告人王乙唆使王甲等人购买花圈、横幅,摆放在医院大门口,并在花圈贴上“不负责任、还我儿命”字样,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医院无法正常工作。当晚,陈某被抓获归案;不久,被告人王丙、王乙与王甲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陈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某区保健院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甲、王乙在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人员;被告人王丙、陈某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加,是积极参加者。由于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四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已赔偿损失(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区保健院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1万余元),且系初犯,均具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某区司法局对各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当庭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宣告缓刑。

【律师评析】
1.上述犯罪行为触犯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刑法规定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应在出现争议后,冷静留存证据,及时向医疗调解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如不能及时处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依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医患纠纷这一类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依法由医院承担,这对患者提起诉讼是极为利好的诉讼条件;

4.本案患者家属理应依据相应民事法律上规定,合法提出主张,维护自身权利,但因为错误采取激进手段,导致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结果既未解决民事上的争议,自身又招致刑法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