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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回放】
       王某是某市退休人员,一天,其接到一条由某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短信,告知该公司正在投资外地高速公路项目,急需资金,并承诺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且年投资回报率高达11%。王某遂上网查询该公司官网,发现网页显示该公司具有央企注资背景,高速公路经核实也的确在建中。于是,王某将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200万元存款全部打入该公司指定账户,并和该公司签订投资合同。一年半后,只收到过一次利息的王某得知该公司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包括王某在内,共有3000余名投资人未获兑付,涉案金额高达55亿元人民币。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部分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1、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结合当前多发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实例,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手段日益翻新,往往通过设立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利用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公信力的金融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宣传的投资项目大部分也客观存在,造成了相当的迷惑性。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不要盲目相信犯罪分子所鼓吹的低风险、高回报,在投资前应理性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及风险承担能力,并尽量就合同条款内容提前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