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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花盆砸爱车,谁来承担损失?--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张先生,夜晚回家将车辆正常停放在小区的地面车位,谁知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发现自己的爱车已被砸的面目全非,不但前挡风玻璃破碎,车顶也被砸出一个大坑。伤心欲绝又极端愤怒的张先生通过小区物业调取的监控得知,在凌晨一点多,从天而降了一个花盆,正好击中张先生的爱车,将张先生价值100多万元的奔驰汽车车顶及前挡风玻璃砸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多元,并且由于此车的前挡风玻璃需要从国外进口,张先生还需等待一个多月的时间,所幸此事件没有人员伤亡。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高楼林立的城市里变得不再那么安全,高空坠物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普通人遇到此类事件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能够确定该花盆所有人、管理人的情况下,如果该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在此花盆的坠落事件中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应当由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所谓过错推定责任。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该花盆的坠落原因有很多种,无论是在阳台未能固定牢靠风刮所致,亦或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碰落、抛掷所致,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都很难辩解自己没有责任。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其承担张先生的一切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直接的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损失;既有修车的损失,也有车辆贬值、以及未来一个月内无法使用车辆的损失。

     不过,现实生活中往往事与愿违,如果能够确定该花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固然很好,但是如果无法确定花盆来自何方,这又该怎么办?这恰恰是很多遭遇高空坠物的受害者所面临的尴尬。侵权责任人无法确定,又该向谁主张权利?又该找谁来承担责任?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不同于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此类无法确定侵权实施者的情况下,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即,在可能实施此侵权行为的所有嫌疑人中,若嫌疑人无法排除自己的侵权嫌疑,则只能让自己位居补偿人之列。

     如果通过小区的监控视频无法确定此花盆到底出自几号楼几单元几层的哪个窗户,则只能通过报警的方式,由警方通过物证技术人员来勘测此花盆的可能来源。这个来源很有可能非常广泛。邻近的几栋楼的中高层住户可能都会被列入嫌疑人之内。若这些“嫌疑人”无法自证清白、洗脱“嫌疑”,则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行为法》对此种情况所使用的谓语是“补偿”,而非“赔偿”。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那些不能“自证清白”的人应该掏钱,但所掏的钱只具有“补偿”的性质,并非真正意义的赔偿;换句话说,张先生的损失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完全的弥补。至于“补偿”的标准和数额到底有多少,这个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嫌疑人员的范围作出具体判决,如果判决金额不足以完全弥补张先生的损失,则差额部分只能由张先生自掏腰包、自认倒霉。

     综上,一旦遇到了高空坠物的情况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应迅速报警,尽快确定侵权行为人及责任人,这样方才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虽然可以要求相关的可能加害、并且不能自证清白的人员承担补偿责任,但是这样一来,不但案件的操作难度大、拖延的周期长,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二款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些时候、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又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并非独立的一种规则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