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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了,你知道索赔界的13吗?--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0-27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编者按】: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已经开始预热,鼠标已发烫,购物车已装满,就等那一刻,点出最快的一击。不过且慢,面对网购,你知道索赔界的13吗?知道它,你就可以安心的买买买了。2013年,运行20余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历时4年调研后迎来了新修正,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升至三倍,最低赔偿额设限在500。七天无条件退货,部分商品的举证责任发生倒置。而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出台也提出了经营者尤其是网络销售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这一系列的举措都是指向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赋予了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维权的新武器。而《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可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限度为一千元。本文笔者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佳楠正是就此展开了他的论述和解析。
 
       网购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为主流的一种购物方式,面临即将到来的双11-人为创造的购物节,很多消费者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但是买到的货品与商家描述的不符合该如何处理呢?主张13倍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例 
       2016年5月10日,王阿姨在淘宝网上一家参茸保健品商行购买了5盒胶福源鹿角胶产品,货款930元。该网站宣传:主治肾气不足,虚劳羸瘦,腰痛等。收货后查看涉案产品包装标有QS标识,系普通食品,但是产品列明成分为鹿角。 在购买产品不久后,王阿姨将商家和淘宝网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案件。法庭上,原告、二被告三者各执一词,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原告王阿姨诉称:涉案产品系普通食品,却将其宣称为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存在欺诈。且该产品中含有鹿角成分,而鹿角系中药材,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使用,另包装载明的批准文号鲁卫食证字已过期,系无证生产,故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销售商家退还食品价款,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食品价款,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对此,销售商家辩称:有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找生产产家,不应当是他作为销售者的责任。而实物包装上并未载明任何具有药物治疗的功效,只是单纯作为食品食用而已,不存在欺诈行为。另外,王阿姨还认为淘宝网作为平台供应商,对上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未尽谨慎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由其承担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且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鉴于双方同意调解,目前该案正在调解中,如调解不成,法庭再作择日宣判。

律师认为:
       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出,王阿姨主张购买的普通食品由于成分添加药材、没有销售许可证、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求销售者承担13倍的赔偿,同时由于网络销售平台监管存在问题,王阿姨要求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王阿姨的请求,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13倍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的商家确实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商家同时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同时符合了食品安全法和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和消法的3倍赔偿呢?这个目前审判实践中没有定论,北京地区更倾向于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如果赔偿数额不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同时适用消法的三倍赔偿。而其他地区更趋向于选择性的使用,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调整消费领域的一般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一旦某种食品瑕疵既构成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适用作为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购买者可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赔偿款。但需说明的是,如食品存在多处瑕疵,既存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瑕疵,又存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安全瑕疵时,理论上可同时适用相关赔偿条款,即购买者可获得13倍赔偿。但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以“赔偿损失”为基本原则,故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适用食品安全法所作出的10倍赔偿足以弥补购买者因安全问题、欺诈问题所同时遭受的损失,则不宜再另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作出3倍赔偿的判断。
 
2.销售者和生产厂家应当找谁?
       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追偿主体,销售者和生产者不能拒绝,应当优先赔付,如果确实没有责任的,在赔付后可以找过错方进行追偿。

3.网络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至于网络平台的责任,我们可以观察网络平台是否尽到审慎义务,比如商家是否是无照经营,参考本案商家的批准已经过期属于无照经营,而淘宝网并没有定期审查,存在以下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