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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消费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人与人之间交流越来越频繁和紧密,虽然沟通效率大大提高,但如此同时民事纠纷数量也急剧增加。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如人身、财产权利),我国有多部法律对此予以调整和规制,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合同法等。但是近些年一些原本应当隶属私权范畴的领域,却有了公权力的影子,本文将从“敲诈勒索”罪名构成要件入手,透过相关案例解析由民事纠纷触发此罪名的不当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维权不成,进而被控告敲诈勒索的案件并不鲜见。最为典型的就是“黄静天价索赔”案,案件缘由是当事人因为购买电脑发生故障,在反复与厂家交涉无果后,索赔500万元,最终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案件最终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得以终结,相对于不少因消费维权而锒铛入狱的人而言,黄静是幸运的。这些被控敲诈勒索而锒铛入狱的消费者在事实层面有两个共性:一是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现行法律规定能够主张的数额;二是在与商家协商破裂后,都明确表示将以诉讼、向媒体和网络举报等方式作为维权手段,从这一点不难窥探某些警方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逻辑,即只要以某些方式向商家施压索要巨额赔偿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是,这种逻辑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中关于此罪的认定呢?笔者认为此种逻辑经不起推敲,下文将简略论述。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构成犯罪必须在主体、客体、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中满足刑法对于此类罪名的要求,即一般来说只要在四个构成要件中满足刑法的规定,行为就具备违法性,也即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主体为所有完全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侵害的法益)主要是指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主观构成要件即当事人要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故意;客观构成要件体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依据四要件的分析来看,消费者维权索要天价索赔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中,除去主体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外,其余都不符合刑法对于该罪名构成要件的要求。

1.索要高额赔偿并不等同于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刑法分则将敲诈勒索罪放在了侵犯财产罪的章节之下,这一章节的罪名很多都要求罪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例如这章下的“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罪与罪的区分只不过是占有财物所采用的客观行为不同而已。犯罪的主观心态一般能通过客观行为反映,从“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客观上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来看,无论是采用“秘密窃取”、“抢夺”或“暴力”等方式获得他人财物,共性的一点就是所得财物与罪犯没有“合法”的联系基础,类比到敲诈勒索罪来说,也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与自己没有“合法关联”的财物时,我们才能进而得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结合到消费者天价维权被追刑责的案件之中,消费者与商家形成了消费合同的法律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满或者由于商品和服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以商家违约或者商家侵权为由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家拥有合法的请求权,这与敲诈勒索中的取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合法关联的财物是有本质区别的。有些人不否认消费者主张索赔的权利基础是合法的,但是他们认为远远超出法定限额的索赔显示出了消费者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还是陷入到纯粹以客观行为归罪的漩涡之中,如果以这种思维来论断,那么在实践中大量未经司法途径而是由双方之间基于民法意思自治达成远远超过法定额度的赔偿是否都构成犯罪?对于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如果在附加以必须计算法定额度的义务是否合理?因此问题的本质不在于消费者是否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而在于消费者对于提出赔偿是否有法律上的正当基础(此基础即为民法意义上的请求权)。

2.表示将采取诉讼、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维权客观上不具有非法性
      敲诈勒索罪属于故意犯罪,上文已经论述了对于大多数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具备有正当的请求权,因此排除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 这一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所以其实从本质上来讲无论消费者客观上采取什么样“维权” 行为,即使是“违法”的维权行为, 由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缺失,消费者当然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更何况大多数被控敲诈勒索罪案例的消费者,也仅仅是表示或者实施了诸如诉讼或者网络媒体曝光的维权行为,这种维权方式本身就属于法律赋予的正当途径,而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客观行为一般采取的是“非法”的威胁,内容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大多数消费维权案例由于客观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因此也就不符合刑法上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也就进一步的论证了真正的消费维权不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综上所述: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为索要财物没有合法的基础;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构成此罪的非法行为。大多数消费维权由于都具备了主张权利的合法基础,因此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是极不妥当的,但是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如果采取了过激的不理智的行为,如对他人人身进行威胁、恐吓,或者虚构商家不存在的事实恶意进行传播造成重大损失,那就很有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涉嫌触犯刑法其它罪名,例如侵犯商业信誉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