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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无小事,防范意识勿放松--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0-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编者按】: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些犯罪分子为追求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购买者往往利用这些信息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影响人们群众的安全感,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据新华社报道,今年1月至7月,全国所立的电信诈骗案件造成的损失达114.2亿元,实名制的普及和网络购物的兴起,让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日趋突显。而近年犯罪分子也正利用这一点从过去“漫天撒网”、不定向寻找诈骗对象的方式,逐渐发展为获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后的“精准诈骗”,极大的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让公众尤其是老年人防不胜防,甚至当红明星或大学教授被精准电信诈骗损失巨款的新闻也见诸报端。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管王子昌律师结合多年刑事办案经验,针对此类问题为公众做出以下提示:

【案例】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袁某、钟某、徐某、李某等人,在位于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佳和馨居小区一楼房租住处,从事通过互联网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向汪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出售并从中牟利的活动。经勘验,从胡某甲、徐某、袁某、钟某、李某使用的个人电脑中分别勘验出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1.6亿余条、175.9万余条、89.3万余条、68.9万余条、14.万余条。另外,在上述租住处扣押的U盘中勘验出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1383万余条。在侦查阶段,胡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赃款473555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袁某、钟某、徐某、李某通过买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行之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旧条文对此罪规定的处罚轻于新条文对此罪处罚的规定,因此,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

【律师评析】
1、公民个人信息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上述规定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两大类。

2、罪名适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新设的罪名,且将最高刑提升至有期徒刑七年,加大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对于如何认定和量刑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该案中,由于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行之前,且旧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轻于新法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院仍然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各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3、律师提示
(1)公民的姓名、年龄、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均系个人隐私,未经个人允许及法律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获取和使用。
(2)大家在网络购物过程中要仔细辨别网址真伪,尽量将聊天工具、电子邮箱及网银支付等密码进行差异化设置,谨慎对待线上线下的调研活动,不要随意留下自己的身份信息,妥善处置包含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及车票等单据,总之,大家要留意任何可能泄露公民信息的渠道,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3)该类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公民信息种类繁多,往往涉及网购信息、购票信息、银行信息、快递信息等多种个人信息。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力度,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