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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是否成为贪官的“免死铁券”--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0-20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1170911317亿元。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46764511亿元。

       对比上述二个案例可以看出,魏鹏远和白恩培判决书的内容除了名字不同,其他内容完全相同,从判决书内容也可以看出,二人都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最终二人都有理由变成死刑缓期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二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人的判决出来后,有相当数量的老百姓对此持否定意见,并且认为终身监禁是否成为特大贪官的“免死铁券”。笔者认为,这二个判决可能成为判例,成为将来所有特大贪污受贿案件的指向标,这是因为:

       第一、废除死刑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普遍通行做法,也是联合国公约所规定的。法国哲学家利科认为,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是给犯人一个未来”;第二“是国家的自制”。中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施行后,多次通过《刑法修正案》也在慢慢减少死刑的数量,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也是基于这些考量作出的,并且以后也会有更多的案件予以适用。
 
        第二、终身监禁实际上也是一种“死刑”,只不过是“分期”执行的“死刑”,是在用时间慢慢葬送一个活着的犯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用一种死刑替代另一种死刑。

      第三、终身监禁具有挽救误判的可能性,对于任何业已执行的刑罚的挽救,都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但对于已执行死刑的人来说,改判无法恢复其生命,但终身监禁的刑罚如果被确定为错误,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来进行修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认为终身监禁可以扩大适用范围。

      第四、削减或者废止死刑,象征着社会的进步。但在我国完全废止死刑目前阻力很大,可以通过扩大终身监禁来减少相关障碍。

       第五、终身监禁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对抗心理,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渴望都是非常强烈的,如果被告人抱着“必死”的想法,不利于案件的侦查及改造。这点可以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该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魏鹏远及白恩培的判决正是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

       为何多数老百姓对上述判决不认同,认为是贪官的“免死铁券”,这与执行的不公开透明有关,因为在我国高官的刑罚执行条件远远优于普通人,这还需要将来国家对终身监禁特别是高官的终身监禁的条件及透明度给予严格的适用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