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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巴巴断腿之痛 ——竞技体育人身伤害法律责任分析--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0-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编者按:
    今年7月17日,中超第17轮的一场焦点德比大战——上海申花主场迎战上海上港的比赛中,申花队斥重金引进的当家射手登巴巴遭遇意外断腿,重伤离场,赛后被诊断为左腿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将面临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身心康复过程。32岁的年龄也为他此后的职业生涯打上一个问号,同时又一次引发对运动员遭遇意外伤害后的医疗保障问题的关注。此类事件,在过往足坛也屡见不鲜,从本赛季国内的邹正、杨超声,到国际足坛此前的西塞、爱德华多、拉姆塞等。激情下的拼搏与伤病的矛盾时刻考验着每一个运动从业者和爱好者。就此问题,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优秀代表——张超律师进行了以下法律点评。
 
       观赏性高的竞技体育项目往往具有极强的身体对抗性,这也就导致了在对抗过程中受伤基本上属于不可避免的事件,轻者影响运动员的状态和职业寿命,重者甚至直接会导致运动员生涯的终结。那么对于在职业运动过程中导致他人身体受到的严重伤害的致害方将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下文进行以下分析。

一、职业运动中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论述这一点就不得不联系到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讲,承担侵权责任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客观行为、二是损害结果、三是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四是损害结果和客观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意味着只有完全具备这四个条件,在竞技运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伤的职业运动员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笔者经过检索后发现,目前没有相关案例能够提供研究,也就是说在职业赛场上受到人身伤害的运动员基本没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赔偿的,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为运动员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了球员必备福利以及各个俱乐部规避风险的手段,一旦职业运动员在赛场上受伤,俱乐部将全额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以及运动员高额工资,但是俱乐部本身也能通过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的赔偿。究竟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导致运动员受伤的他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回答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民间自发组织的比赛导致受伤的案例索赔中得到答案,在自发组织的比赛中非专业人员受伤之后由于不具备职业运动员能够享受到的全面保障,因此往往选择起诉直接导致其受伤的人员要求赔偿,经过检索大量案例,法院的裁判规则基本上有三种:有的法院按致害人有过错属侵权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处理;有的法院则按致害人无过错,以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理论损害后果自担而驳回受害人诉讼请求处理;有的法院虽然也认同致害人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定损失由双方分担

      张超律师认同法院的第三种判决,在高度身体对抗的运动中,撞、铲、封盖等一系列具有一定危险的动作必然会被大量运用,这也就导致了参加这类运动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要求运动员对于使用技术动作产生的后果持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必然会导致比赛精彩程度大打折扣,也与体育精神的内涵背道而驰,也就是说运动员本身对于正常对抗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没有避免义务,也即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过失),既然无过错,那么就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实际上有大量业余运动参加者无法像职业运动员那样从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因此一些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判定致害人分担受害人的一定损失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制原则。

律师观点:职业运动和业余运动的中正常对抗致使他人受伤在法律性质上没有区别,致害方没有过错,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公平合理的法制原则,民事上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二、职业运动中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上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规定之中,一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一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上述两个条文中看出,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致害人具有防止重伤结果出现的义务,但是客观上的确出现了重伤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客观上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上文分析中我们已经得出运动员在正常身体对抗下对于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没有避免的义务,无避免的义务当结果发生时就无所谓过失,因此可以得出职业运动员不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那么是否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呢?我个人认为有这种可能性,虽然说竞技运动中的动作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是这种客观的对抗行为和故意伤害罪中的客观行为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还是有天壤之别的,主观心态可以从客观行为中表现出来,试想如果在赛场上一些人使用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动作以及非比赛动作,例如针对身体要害部位的飞踹、殴打等,那么一旦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我们就有理由怀疑此人的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那么此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律师观点:职业运动中的运动员造成他人伤害的不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极端情况下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