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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当如何救济?--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李某以威胁、要挟的方式向郑某索要钱财,郑某被迫向其交付20000元,随后郑某报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但令郑某没有想到的是,李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那郑某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享有申诉的权利。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本案中,郑某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予以立案复查,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郑某、李某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郑某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