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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刑未执行情况下累犯的认定--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刑未执行情况下累犯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罪的,才会构成累犯,这就需要界定前罪刑罚的范围。因为有很多罪名,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主刑与附加刑执行完毕的期限很可能不一致,就需要正确理解。

比如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则继续执行,2018年6月10日又犯抢劫罪。如果认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则属于累犯,否则就不是累犯。

这就涉及到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中刑罚的范围的界定问题。该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条文出现三个“刑罚”,含义上具有一致性,尤其是第二个“刑罚”系承接第一个“刑罚”而来的,应当理解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即指主刑。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还有附加刑的,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认定。这里的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据此,前述某甲应当认定为累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2017]2号)指出:“刑法第71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以前。"相应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也应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以后。所以累犯应当以主刑为参照标准,不考虑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