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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异地离婚,当事人是否可以就管辖权异议,提出再审?--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丈夫王某住所地在成都,但是在北京市昌平区工作;妻子蔡某住所地在辽宁沈阳,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二人在王某的老家成都办理了结婚手续。

结婚两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丈夫王某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妻子蔡某作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应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即本案应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结合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支持了被告管辖权异议的主张,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驳回了蔡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蔡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再审申请。但在立案时却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

案件的管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至关重要。错误的管辖可能会遭受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所带来的种种法外不利,影响案件的实体裁判公正。本案中,蔡某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蔡某的申诉申请呢?

实际情况是,虽然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提到当事人不可在就管辖权异议提出再审申请,但是2012年8月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把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5项再审事由减为13项,在删去的两项再审事由中,其中之一便是“管辖错误”。并且依据2015年2月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488号民事裁定书通过案例作出分析,即依据上述规定内容,案件当事人无权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原裁定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