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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那么,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因此,单就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定罪处罚。但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的调解书而制作了裁定书则可以作为追究行为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