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还构成犯罪么?--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的税款不被流失,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会导致国家的税款流失呢?

通常来说是不一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会导致接受增值税发票的这一方应纳税额的减少,而受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征缴的增值税税款的减少,除非虚开双方是同一家主管税务机关。

比如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160万元的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为C公司虚开了税款为16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为D公司虚开了税款为16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次类推。国家的总体税款并未减少,当时A公司主管机关多征收了160万元的增值税款不断向下家转嫁,依次是B公司、C公司、D公司…

在整个发票链条中,很明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受票方的主管机关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减少的危险状态(因为增值税的本质是由受票方为下家垫付国家税款,垫付的税款作为进项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如果到了最终消费者,无法抵扣的时候,国家此时就没有任何损失,但前几手的虚开行为致使前几手主管税务机关应征缴的税款减少),但是国家税款未必处于可能减少的危险状态。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是司法实践中实际保护的法益是“受票方的应纳税额”,所以存在这种情况,即国家没有任何税收损失,但是受票方的应纳税额减少或处于可能减少的危险状态时,就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