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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被买通后少征税款,被认定受贿罪、少征税款罪--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宋某系由北京市朝阳区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北京市朝阳区某税务所担任协税员的人员,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录入个人房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核定应缴税款等工作。

去年,宋某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核张某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某高档小区的二手房交易资料时,明知该二手房的契税单复印件上的完税时间系伪造,应按照不满五年非普通住在的标准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仍违规将该住宅核定为满五年非普通住宅予以差额征收营业税、免征个人所得税,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0多万元,;并且,在上述过程中,宋某两次收受张某转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5元。

后经相关人员举报,本案案发。

综合本案,律师认为,宋某虽系劳务派遣人员,但仍旧担任协税员,为国家机关工作,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构成受贿罪无疑。

但同时宋某的行为给国家的税务征收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构成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宋某的行为处罚了两个犯罪客体,既妨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理应数罪并罚。

等待宋某的是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