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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私企业务员同样要规范自身行为,警惕职务侵占--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它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情】

李某为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的销售业务。A公司与B公司从2012年开始有业务往来,具体事项由李某与B公司进行对接。2013年,李某成立了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并向A公司和B公司隐瞒该事实。随后李某告知A公司,称C公司和B公司有关联关系,如果想和B公司继续合作,需要将货物先销售给C公司,并在原有价格上进行让利,再由C公司出售给B公司;另一方面,李某又欺骗B公司,称C公司是A公司在该区域的具体办事处,以后的业务往来由C公司负责。就这样,A公司和C公司在李某的欺骗下多次与C公司签订业务往来合同,而李某则从中获利,将40多万元的差价占为己有。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与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了属于A公司的财产,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