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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非访”不可行,小心被判刑--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非访”即非法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我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所针对的部门及信访过程中所禁止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近期,因到北京重要敏感区域“非访”而被判刑的例子屡见不鲜,那么,“非访”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何罪名定罪处罚呢?

通过查询相关判例,因“非访”而被判刑的大都涉及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众所周知,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广场、驻华使领馆区等场所均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系重要的公共场所,如果到上述场所周边进行“非访”,可以认定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另外,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非访”类案件,对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判断,应当遵循由客观到主观的原则,即通过案件多个客观行为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信访事项是否已经依法终结、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在法律范围内解决、信访诉求是否已经被确定为不合法,如果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信访诉求已经被确定为不合法,信访人仍然“非访”,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

因此,不要“非访”,尤其不要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小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