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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某某法官案件看我国刑事诉讼的回避和管辖权异议制度--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一名曾经的法官在“自己的地盘”被二审,审判他的是曾经的同事。律师在庭审中要求回避,法官驳回律师的申请,到底谁更有道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案件其实不是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而是法院的管辖问题。因为这个案件即使回避掉了张三法官,李四法官的处理方式也是一样,所以在这个法院所有法官甚至院长都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就涉及到回避法院的问题了,那就是上面所说的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所以本案本来就不应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而应指定到其他地区进行管辖。

本案中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些尚需解决的问题,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程序无法保障的前提下,一切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便没有了基础。

相比于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被认为是一种公权力,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是否决定国家机关说了算,没有任何的复议复核等监督制度,导致这个权利被国家机关所独享,他们有权利确定是否变更管辖,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辩护人只能通过现有的回避制度整体回避掉法院来实现管辖权的转移,于是实践中出现了整个法院都被回避了的“奇观”。

当然本案也有积极的地方,审判公开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庭审直播就是对这个原则实现的重要助推剂,这有利于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阳光房子里的审判总比在小黑屋里要正规一些,庭审真的实质化才会保障每个个人权利的合法保护,有人说过:“完善的法律才是保障每一个公民最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