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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中的事实--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案件裁判的过程包括三步,即事实认定、定罪和量刑三步,层层推进,不可逆转。前两部如果有任何一步做了终局性的认定,如事实不成立、无罪,则不会往下一步推进。这三步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今天我们来说一下刑事案件中法官对案件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总结一个词语就是“求同”,这个求同既包括证据之间的求同,也是法律事实与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确认的事实的求同。

首先是在证据之间求同即坚持以证据印证来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孤证不能定案。

从控方来说,任何一个案件,其都不会仅仅提供孤立的一个证据,而是多份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在案的多份证据往往具有不同的证明目的,指向不同的待证事实。

法官作为裁判者,需要对这些不同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多份证据内容一致,则这些证据具有同质性,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比如说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与目击证人证言一致,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这些证据证明的侧重点不一样或者内容不一样,则需要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比较,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对内容相同的部分予以认定。这就是证据间的印证,而得不到印证的部分不能认定。如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称被告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而被告人辩称二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情况下,相同点即能够印证的内容是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可以认定。至于是强行还是自愿,两份证据相冲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则不能认定。

其次是在法律事实与心证事实之间求同

根据前面所说的,通过证据印证得出的事实,可以称之为法律事实。一般而言,在严格把握证据并坚持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认定的事实是比较客观实际的。但作为法官特别是有经验的法官来说,有时会有这样的体验,就是有些案件从证据形式上看,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认定,但是从内心又觉得下不了决心,心存蹊跷。这就是不能形成内心确信。

具有一定知识、阅历和社会经验的人,如果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而且不带偏见的话,往往都会对一个事情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这种确信往往比较客观,属于心证事实。如果一个案件,能够证据印证,但不能内心确信,属于法律事实和心证事实不具有同一性,不能认定,反过来说,仅有内心确信,但没有证据印证,也属于法律事实与心证事实不具有同一性,也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还在于深厚的理论和强大的逻辑,还在于丰富的经验,定罪更依赖于法官的理论或者逻辑,而事实认定更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因为机械的去评判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并不能实际的解决问题,如果是这样,程序员可以设计一套系统去机械的裁判,而法治化发达国家的法官是要秉承自由心证原则的,即法官还是需要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去进行断案,达到事实与内心确信的一致才能真正的认定案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