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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野生动物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只因为饲养者不了解这5点!--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饲养的宠物种类也越来越广,除了猫儿、狗儿的常规宠物种类外,很多宠物爱好者出于好奇心理,圈养、购买一些新奇的动物作为宠物,如蟒蛇、迷你猪、蜥蜴等,殊不知有些动物属于野生动物,因为收购、出售上述野生动物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些关于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如何界定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生动物的权属及分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其中,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哪些动物可以作为宠物饲养?

对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私人都是不能随便饲养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林业部、农业部制定,并每隔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五、在北京地区,养殖、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北京地区从事上述行为,应当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