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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期间转院,不知哪家医院的医疗过错,如何索赔?--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张先生系河北某县的居民,在县城里开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右腿骨折,后被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建议紧急手术。可家人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普通的外科手术,竟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张先生时而清醒时而昏迷,并且医院无法给出具体的原因及治疗方案。

万般无奈的家人只得将张先生送往北京某三甲医院进行治疗。然而更没令人想到的是,经过该医院的治疗后,张先生的情况不但没有得到好转,反而彻底昏迷不醒。医生说,张先生很可能成为植物人。绝望中的张先生家人开始追问医院具体原因,然而两个医院的态度更是让张先生的家人倍感寒心。

北京的医院认为,张先生成为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并不在自身,系河北的医院治疗不当所致,张先生送来北京的时候已经没有办法了;而河北的医院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系张先生特殊体质所致,而且如果一直在本院治疗的话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至于为何会出现植物人的后果需要去问北京的医院。各个医院的推诿态度让张先生家人愤怒不已。张先生的家人决定委托律师起诉两家医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与张先生的家人预想的一致。医疗鉴定意见显示,因河北县医院在手术中的麻醉措施及消炎措施不当,使用药物未进行相关过敏性试验,故与张先生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存在医疗过错。而北京的三甲医院无任何责任。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按照河北县医院当地的收入水平及赔偿标准计算张先生的伤残赔偿金。

对于鉴定意见张先生的家人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于赔偿金的数额其家人却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也就是北京市的标准计算器伤残赔偿金。

律师认为,张先生家人的主张是没有道理的。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第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所以,依据鉴定意见,北京的三甲医院与张先生的损害赔偿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按照有责的、也就是河北县医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赔偿。反过来说,如果北京的医院也担负相关责任,那么张先生的家人可以要求选择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所在地标准计算赔偿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