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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脑洞大,自己开办银行获刑--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出生于1993的小吴虽然只是初中毕业,学历不高,但是人聪明脑子转的也快。初中毕业后四处打工,很快就积攒了几十万元的资金。聪明的小吴看着自己奋斗而来的累累硕果,决定接下来的时间里不能钱赚的那么辛苦了,而是要琢磨点“来钱快”,并且可以“以钱生钱”的“野路子”。苦思冥想后的小吴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要自己开办一家银行!

于是乎,小吴在县城郊区租下了一家面积较大的店铺,找来了县里最厉害的装修工,花费几十万元将该店铺装修的跟某国有银行一模一样,并且找来了几位能够熟练点钱的美女,就这样大摇大摆的开起了银行。为了骗取周围居民的信任,小吴让他的“银行员工”们许诺了比正常银行存款利息高出了两倍的利息,并称这是“银行开业大酬宾”;同时又称由于银行刚刚开业,储备资金不足,所以暂时只能“存款”不能“取款”,也不能办理转账等业务。没想到,附近居民还真有为了图存款方便来小吴的“银行”存款的。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小吴的“银行”竟然就存了十几万元。聪明的小吴深知,如果一直“只存不取”的话,早晚会露馅,所以小吴在到处与发放高利贷的人员进行接洽和谈判,想利用手中的“银行存款”进行发放高利贷的业务。

然而好景不长,某国有银行的员工在路过该“假冒”银行时发现了问题,随即,该国有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小吴抓获,并将小吴吸收的十几万元如数追回。现公安机关以小吴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由于小吴非法吸收的存款尚不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所以,警方仅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提请批捕。等待小吴的是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