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芜湖县法院宣判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却意外引起了全国不少网民的热议。在2018年10月31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做出宣判,这起由国家扫黄打非办提供线索、芜湖县公安局侦办的跨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大案中的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杨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到十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超过了五千册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最后判了十年六个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是不违法的”。
再说一下数额,15万到25万便是“情节特别严重”。有不少网友认为如今15万在大城市基本上什么都干不了,15万元在一线城市看来确实很低,在一个偏远山区15万又很高了。
所以未来针对这个犯罪数额可能会有调整,因为刑罚要发挥其预防犯罪的效果,公众对刑罚的认同是考察罪与刑相适应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从目前的立法来讲,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