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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法院判决的债务有连带责任吗--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刘某和李某2013年5月结婚,婚后无子女。2018年1月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案件中,刘某拿出一张欠赵某20万的欠条,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法院如何认定这2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刘某个人债务?

      如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生效后,一方不清偿债务,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自己的债务?

      本案中,刘某拿出的欠赵某20万的欠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刘某个人债务,要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事实来综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和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只有二种情况下例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应当以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条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借贷关系,要求赵某就债权问题出庭作证,审查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用途等综合判断,最终法院判决该20万元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由刘某和李某各自承担10万责任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刘某积极偿还了赵某的10万元,但李某一直没有偿还法院判决的其应当负担的10万元债务,这种情况下,赵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赵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李某的财产,另外也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继续清偿李某所负的10万元债务。因为在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的效力仅针对离婚案件中的刘某和李某,不能因此对抗案外人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