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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务讨要房屋,虚假诉讼罪等着您--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家住京西的李大爷一直好赌,欠下了不少债务。几年前位于丰台区的房屋拆迁,获得了拆迁款若干及一个购房指标。之前的债主听闻李大爷家拆迁了,便纷纷前来讨要债务。李大爷还完债务后已无力购买该指标所确定的房屋,由是乎便将指标“变卖”给了张先生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购买房屋(登记在李大爷名下)的120万元由张先生支付,待五年后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再将该房屋过户给张先生。

      随后,张先生又给了李大爷20万元现金作为“指标费”,并支付了所有房屋价款。房屋交付后,张先生入住了该房屋。

      然而,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原先张先生以120万元购买的房屋,市场价格已经达到了接近400万元。手头宽裕后的李大爷便不打算再履行协议,而是向张先生提出退还其所支付的120万元房款及20万元指标费,不再将房屋过户给张先生并要求张先生搬离该房屋。张先生非常气愤,拒绝了李大爷的提议,也拒绝搬出该房屋。

      李大爷灵机一动,与自己的邻居高大妈虚构了一份债权债务合同,合同上称李大爷欠高大妈350万元,并且以房抵债,高大妈拿着该合同起诉李大爷并将房屋保全。得知实情的张先生随后报警。

      律师认为,李大爷和高大妈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由于近来虚假诉讼的行为高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由此可见,李大爷、高大妈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认为,讨要、追讨属于自己的权益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以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不可取,最终不但不能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