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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刑事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那么,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和解程序,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两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符合和解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自行和解,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和解。

      如果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被害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但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