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重婚案件中,被害人的范围应如何界定?--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甲、乙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2013年,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丙恋爱。甲为了达到与丙结婚的目的,使用涂改的户口本和伪造身份证明,骗得丙与其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来,丙才得知甲系有妇之夫。

       那么,丙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甲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重婚案件中,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系被害人一方应当没有疑问。

      那么,对于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能否作为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经过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2年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意见涉及此项内容,即《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具体内容为: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根据你院《请示》中介绍的案情,陈若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害人。······陈若容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电话答复的意见,在重婚案件中,被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还包括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