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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 --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高亚文(化名)系已婚人士,后到外地做生意期间,认识叶馨(化名)并产生感情。高亚文在明知自己已经注册登记的情况下,仍然与叶馨以夫妻名义同居于租赁住处,之后二人举办婚宴,并宴请双方亲朋好友,公开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后二人生育2名子女。

      那么,高亚文是否构成重婚罪?

      对于一方结婚后与他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 1994] 10号,以下简称《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认定一方结婚后与他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法院以法释[ 2013]2号所废止。

        那么,上述情形被认定为重婚罪,是否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区分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上述行为均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以得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重婚”的结论。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可见,综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关于重婚行为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是否被废止,不影响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的认定。
   
      因此,高亚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客观上已导致其同时拥有“两个妻子”,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 的婚姻制度,依法应当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构成重婚罪。